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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南高院对李昌奎的二审结果说起

来源:杂文网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8-26

  犯案之后主动自首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已经用自己的性命抵偿了罪孽,之前有不少的国人主张对这位犯案的大学生给予法律的宽大处理,希望留下他的性命。部分国人请求法律宽恕药家鑫的客观条件:一在自首属于主动,二在家鑫是独生子,三在药父并非李刚。尽管如此,他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公正惩处。


  当下的中国,先别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大道理,就连最起码的公民社会的主体是谁都还没弄清爽呢,要不,那些危害一方百姓于水火的高官们,怎么可以用他们的党籍与职位来消减其滔天的罪行呢?话又说回来,假如药家鑫的老爸真是富可敌国的实业家或权倾朝野的风云人物,结果也就可能会是另外的了。


  药家鑫被处决了,他的父亲于悲痛中感叹道:“家鑫已经用自己的性命偿还了今世的罪孽了!”此语的弦外之音,值得国人玩味,至少,我们对于家鑫应该升起一丝悲悯的情怀,或许张妙的家人也能于此滋生出更多宽容大度的人性美感呢。


  李昌奎奸杀一人,附带摔死被奸杀女子的三岁弟弟,无论是用心或手段,皆远远超过药家鑫,他的自首按其情节,也有万不得已的非主动因素在里面,更何况他还不是像药家鑫那样的独生子女;而云南高院的二审结果,却以死缓悬而了之,接着就是广大网民的悲愤如日本九级地震后的大海啸朝向云南高院的糊涂法官,然后又是云南高院的某院长的告诫网民不要以狂欢的方式歌唱李昌奎去死。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华夏民众社会自古以来的铁定律法,当年的刘邦就是依靠“约法三章”的“杀人者死”夺得了天下,这其中的原由,自是华夏民族对于无辜生命的受害的天然悲悯情怀,在没有完备法律法规约束的社会,将人的生命权利放在首位,这是最好的办法了。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只要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缓,最坏的结果是承受牢狱之灾二十年,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这哪里能够对无视别人生命权利的歹徒起到最基本的惩戒作用啊?


  中国的法制体系已初具规模,对于种种危害社会的罪行都有了明确的条款来界定量刑的轻重,法令虽然完备,如果不公正严格地执行,也就形同一纸空文,由此连锁引起的会是社会的更多更大的不公正现象的滋生。打击犯罪,不需要轰轰烈烈的严打之类的运动,只要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款公正审理,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明白的国人都是很清楚的,像美国这样的废除了死刑的公民社会,其实,他们对犯罪者的作案情节在量刑中的轻重权衡范畴,虽然没有死刑的条例,但对于数罪并发手段极其残忍的害群之马,所给予的刑事判决会达到五百年以上,除非是罪犯日后立有帮助警方侦破大案要案的大功,或遇到国家重大的生存危机需要安抚民心,几乎不存在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饶恕或减刑的机会。只可惜我们云南高院的大法官们,没有在意这个,仅仅因为他们想要效仿西方社会的废除死刑,就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有的尊严,以一个应该主持正义公道的审判官身份,却大大地损毁了法律的良心。


  云南高院某院长的不要以狂欢的方式呼喊李昌奎去死的告诫,摆明是在玩弄法律,如果他是个法盲还好理解,可他正是一个公民心目中能够主持公道的法官的头儿呢。


  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


  对受害者以及家属的安抚,对作恶者以应有的惩处,这才是法律的正道。


  李昌奎该不该死,并非网民说了算,也并非某院长的嘴巴说了算。按照李昌奎作案手段及情节之恶劣程度,他是死有余辜的。在公正无情的法律审判面前,他以自己的死,也可以洗刷一下自己的罪孽;假如他不死呢,云南高院的法官们就能够立起个所谓的未来什么年的审案标杆么?李昌奎罪恶的灵魂就能够得到救赎么?


  当下的中国正处社会各个层面的转型期,哪里会是那些睁眼瞎说的伪精英们所言说的大好形势哟,贫富悬殊已大,民众的基本人权在很多时候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贪官污吏多如牛毛欺诈百姓,在这个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如果法律还如此忽悠民众,现有的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更加严重。


  云南高院的“法盲院长”们,还在振振有词地为自己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作无耻的辩解呢,可他们的灵魂已经被公正的宇宙法律打下十九层地狱了!


  李昌奎不死,法何以堪?但愿此案不会以云南高院的“葫芦僧”们的预想收尾!